根據《關于工傷保險處理程序的通知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:經治療相對穩定后,由于肢體、器官功能障礙或缺陷,可通過醫療技術、物理治療、作業治療、心理治療、康復護理、職業培訓等綜合手段,實現部分功能恢復或完全恢復和就業能力,機構應鼓勵其康復治療,使其能夠盡快重返工作崗位。
根據《工傷康復服務規范(試驗)》(修訂版)第一條規定:工傷職工住院康復一般標準:臨床急性期治療后,生命體征基本穩定,病情相對穩定,但仍存在持續性功能障礙(如運動、感覺、言語、認知、精神、吞咽、排尿、排便、性功能等)。),影響自理,勞動能力下降,仍不能回歸家庭和社會。均應盡快轉入康復協議機構住院康復治療。
后遺癥期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功能障礙等問題并具有康復價值的,參照上述標準入院康復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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