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第三十條第六款規定:工傷工人康復治療后達到預期康復目標,功能恢復到一定水平,基本穩定,提高自我照顧能力,無明顯并發癥或并發癥控制,假肢安裝、矯形器可獨立完成佩戴和使用。功能障礙嚴重的工傷工人須穩定,基本達到預期的康復目標或沒有進一步的康復治療價值。
工傷職工康復出院后,須經醫療機構評估恢復后才能出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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